莒南:疫情导致逾期交房,能否起诉解除合同?
2020年9月张某与A公司签署《山东省新建商品房生意合同(预售)》,合同商定:1、张某购置由A公司斥地的某小区商品房室庐一套,出卖人该当在2021年12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2、除弗成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商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过期在60日之内,自商定的交付刻日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较量向买受人支出悉数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过期跨越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3、发生执行司法、律例和当局规章等强制性文件、弗成抗力或不测事件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过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合同签署后,张某按照合同商定支出悉数房款。2022年3月17日,A公司向张某送达结案涉楼房交付通知书。
另查明,A公司在施工期内,因新冠疫情停工90天。
2022年7月,张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述称因A公司过期交房,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生意合同(预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固然凭据案涉《山东省新建商品房生意合同(预售)》的商定,过期交房跨越60天,原告有官僚求解除合同。然则,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明确商定,发生弗成抗力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过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过期交房的时间为67天,A公司因新冠疫情停工90天,这些停工属于弗成抗力所致,其刻日远跨越67天,互相折抵后,A公司的交房时间在合理局限之内。故对原告以过期交房为由要求解除案涉《山东省新建商品房生意合同(预售)》的诉请,不予支撑。
【起原:莒南县人民法院 】
案例:刘丽娟
编发:邹旭 韩玉虹
审核:万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