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印发
为增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进口粮市场,推进超标粮食措置工作轨制化、规范化,保障全省粮食质量平安,近日,云南省成长和改造..、云南省粮食和物资贮备局等十部门结合印发《云南省超标粮食措置治理法子》,细化明确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粮食和贮备行政治理等部门超标粮食监测轨制和超标粮食监测信息共享、情形传递机制,并健全规范了监测发现超标粮食的申报、启动预案等响应机制。
第一条 为增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进口粮市场,推进超标粮食措置工作轨制化、规范化,保障全省粮食质量平安,依据《..食品平安法》、《..农产物质量平安法》、《粮食畅通治理条例》、《粮食质量平安监管法子》、《粮食质量平安风险监测治理暂行法子》等划定,连系本省实际,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超标粮食的收购、保留、磨练、发卖、转化措置及监视治理等运动。
本法子所称超标粮食,是指真菌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风险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跨越食品平安尺度限量的稻谷、小麦等原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该当增强对超标粮食措置治理工作的向导,将超标粮食措置工作加入党委和当局落实耕地珍爱和粮食平安责任制审核内容。
第四条 超标粮食措置对峙当局主导、分类保留、定向发卖、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州(市)、县(市、区)成长改造、公安、农业农村、财务、生态情况、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粮食和贮备行政治理等部门和农业成长银行构成的超标粮食措置工作协调小组,实时协调整决超标粮食措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超标粮食措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当局食品平安..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生态情况部门负责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整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莳植环节的监视治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粮食加工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视治理,督促粮食加工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检验轨制。
财务部门负责保障超标粮食措置费用补助资金预算。
成长改造(粮食和贮备)行政治理部门负责超标粮食保留和发卖的监视治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分类保留、定向发卖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评估。
公安部门负责袭击相关范畴违法行为。
农业成长银行负责在处所人民当局明确收购规划,资金需乞降落实担保的前提下,对收购超标粮食的企业发放所需的收购信贷资金(费用),并实施贷后信贷监管及后续发卖转化措置后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
第六条 粮食经营者该当落实粮食质量平安治理轨制,确保粮食质量平安。发现超标粮食的,该当申报相关监管部门并按有关要求妥帖措置。
粮食经营者发现其发卖的粮食不相符国度食品平安尺度限量要求,该当立刻住手发卖,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形报县级超标粮食措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发卖、保留、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运动的天然人、法人和不法人组织。
第七条 超标粮食不得作为省、州(市)、县(市、区)人民当局贮备粮食收购。承储企业对不相符国度食品平安尺度限量要求的处所当局贮备粮该当实时连系年度轮换规划报请轮换并按相关划定进行措置。
第八条 省、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粮食和贮备行政治理等部门该当按职责开展相关环节的风险监测,增强粮食质量平安磨练检测机构治理,会同公安、生态情况等部门竖立粮食质量平安监管和抽检监测信息传递机制,实时传递粮食质量平安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该当作为非食用用途零丁保留,实时申报本级人民当局和对应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申报超标粮食措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粮食质量平安监测信息的发布按照《..食品平安法》等有关司法划定执行。
第九条 超标粮食发生地县级人民当局该当连系辖区粮食污染类别、风险水平等确定本级收购措置方案,明确收购的区域局限、执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体式、质量尺度、收购价钱、补助尺度等内容。
第十条 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本地县级以上粮食和贮备行政治理部门合营农业成长银行配合做好审核贷款主体的承贷资格和落实相符相关贷款前提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超标粮食分类专仓保留轨制。
收储企业、库点该当按照粮食超标水平或许污染物含量的凹凸分仓集并、专仓保留、专账记录、专人保管。
收储企业、库点该当竖立超标粮食治理档案,具体记录超标粮食的产地、数量、扦样、磨练、保留、发卖等信息。档案治理资料留存刻日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 实行超标粮食分类措置轨制。超标粮食该当在严厉监管的前提下,实行分类措置。需要情形下,能够组织专家对超标粮食进行措置评估。超标粮食经有响应天资的检测机构磨练后,相符饲料用粮尺度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不相符饲料用粮尺度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经磨练无使用价格的,按照有关司法律例的划定,接纳无害化处理。
严禁不相符食品平安尺度的粮食流进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
第十三条 实行超标粮食定向发卖轨制。
定向发卖的超标粮食,发卖方该当供应有响应天资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磨练申报,审核购置方经营局限,在发卖和谈和发票中明确用途。
违反定向发卖轨制发卖超标粮食的,企业该当自动召回,经济损失和司法责任由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实行超标粮食措置治理轨制。
措置企业购置数量不得超出其加工转化处理能力或无害化处理能力。措置企业所购粮食只限制本企业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本法子所称措置企业,是指对定向发卖的超标粮食进行加工转化处理,使之成为饲料或工业产物,或对无使用价格的超标粮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企业。
第十五条 实行超标粮食发卖申报轨制。
承担超标粮食发卖的企业该当按划定法式出库,并在粮食出库前3个工作日向超标粮食库点地点地粮食和贮备行政治理部门申报。本地粮食和贮备行政治理部门该当实时向措置企业地点地的超标粮食措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传递。措置企业地点地的超标粮食措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凭据传递内容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以确保粮食运到发卖合同标明的目的地并按划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实行措置企业超标粮食入库申报和入库检验轨制,增强转化过程中的质量掌握。
措置企业该当在超标粮食入库前3个工作日凭据超标粮食定向发卖转化体式,向地点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粮食和贮备行政治理等部门申报。
措置企业该当对入库的超标粮食进行检验,索取随货同业的质量磨练申报,如实记录超标粮食的产地、数量、质量、超标物质名称、含量及出库企业名称、地址、关联体式等具体信息,并留存相关凭证,竖立入库粮食质量信息档案,严厉按照用途和无害化处理要求进行措置。相关凭证的留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七条 实行措置企业超标粮食转化措置后的产物发卖出库磨练记录轨制。
措置企业超标粮食转化措置后的饲料和工业产物,该当按产物出库(厂)发卖的有关划定进行逐批次磨练,磨练及格后方可发卖,并记录质量平安、发卖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关联体式等具体信息。对其转化后的副产物(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残渣等烧毁物也该当按划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磨练记录凭证留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八条 实行措置企业超标粮食转化措置进度申报轨制。
措置企业在超标粮食悉数转化措置完成前,该当凭据超标粮食定向发卖转化体式逐月向地点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粮食和贮备行政治理等部门申报超标粮食转化措置进度、措置体式、无害化措置结果、转化产物数量及流向、副产物和残渣处理情形等。在超标粮食悉数转化措置完成后7日内,将上述措置究竟汇总向本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申报。本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粮食和贮备行政治理等部门该当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形传递同级超标粮食措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措置费用包罗扦样费、磨练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手艺处理费、快检设备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
省域内所产粮食,在生长收获过程中,因泥土、天气、病虫害等客观身分造成粮食食品平安指标超标的,对相符农业保险理赔前提的,先行予以定损理赔。再按照食品平安属地治理的原则,由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按照收购措置方案组织收购措置。由此发生的收购、保管、检测、出库、利息等费用和发卖出库价差损失,以及集中无害化措置费用,由当局财务预算放置解决。
对于在库保留的政策性粮食,因天然灾祸等弗成抗力身分造成超标的,所发生的检测费用、发卖出库价差损失和集中无害化措置费用,按粮食权属关系,由响应的当局财务承担。
无论是政策性收储、照样市场化经营的粮食,因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度划定质量尺度收购、保管不善等工资身分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损失,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实行超标粮食措置按期搜检轨制。
本地县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粮食和贮备行政治理等部门该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按期对磨练机构、粮食收储企业及措置企业开展超标粮食措置运动的监视搜检或结合抽查,对违反超标粮食措置划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可凭据本法子要求,制订超标粮食措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法子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020年3月12日发布的《云南省超标粮食措置治理法子(试行)》(云粮规〔2020〕1号)同时废止。
起原:云南村庄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