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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地盘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52号


为持续支撑民众交通成长,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地盘使用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地盘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罗城市公交首末车站、泊车场、调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罗站前广场、泊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罗车站(含收支口、通道、民众配套及从属举措)、运营掌握中心、车辆基地(含零丁的综合修理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罗购物中心、商铺等贸易举措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当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核准扶植的,为公家及搭客、运输经营者供应站务办事的场合。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划定核准扶植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民众客运交通系统,包罗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主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罗旅行景区等单元单子内部为特定人群办事的轨道系统。 


四、纳税人享受本通知划定的免税政策,应按划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实、地盘用途证实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务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起原:财务部网站、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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