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首家IPO企业招股书惹争议,被起诉索赔500万!引用产品技术参数不真实、对比信息存在误导性、相关披露信息构成商业诋毁等
2023-10-11聚星科技(874021)[暂时通知]聚星科技:重大诉讼、仲裁及其进展通知:
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作出的(2023)浙民终 4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宏丰(300283.SZ),成立于 1997 年,于 2012 年 1 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首要从事电接触产物、硬质合金材料的研发、生产和发卖,首要产物包罗颗粒及纤维增加电接触功能复合材料及元件、层状复合电接触功能复合材料及元件、一体化电接触组件、硬质合金等。
被告: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5-16已受理、2022-06-09已问询、2022-10-28完结(撤回)
1、一审诉讼恳求和来由
诉讼恳求:1. 被告在温州日报、被告官网和微信公家号一连 3 日发布通知,以消弭其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2.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阻止被告不合法竞争行为发生的合理开支合计 500 万元。
事实与来由:2022 年 5 月 16 日,被告在深圳证券生意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监视治理..(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电子化信息流露..流露的《招股解说书(申报稿)》的第 106 页载明“在产物规格方面,刊行人的二复合铆钉型电触头产物系列加倍雄厚;在公役指标上,刊行人的产物精度高于温州宏丰”。《招股解说书(申报稿)》中的上述描述不真实、禁绝确、不客观,系误导性宣传。被告作为行业一员,以及 2017 年行业尺度的修订单元单子之一,知悉电工行业手艺尺度的演变过程,却有意用 20 年前的手艺尺度作为原告手艺参数,进行两家公司的产物机能比对。被告关于产物的错误理、惹人饮茶曲解的对比和描述直接指向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原告,严重贬低了原告产物,毁谤了原告的声誉和商誉,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被告虽在 2022 年 10 月向深交所申请撤回上市申请,但被告的《招股解说书(申报稿)》等申请文件仍挂在深交所、证监会的网站,对原告贸易毁谤的行为依然存在,被告应消弭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同时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2、二审案件事实及胶葛原由:
2022 年 7 月 18 日,原告以被告《首次公斥地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解说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解说书(申报稿)》”)中引用的其产物手艺参数不真实、对比信息存在误导性、相关流露信息组成贸易毁谤和不合法竞争等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告状讼。2023 年 4 月 3 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22)浙 03 民初 1579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败诉。一审原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不遵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 03 民初 1579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的判决,已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提起上诉。2023 年 4 月 20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诉讼恳求和来由
上述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恳求依法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 03 民初 1579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的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撑上诉人的悉数诉讼恳求。事实与来由:
1、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涉案《招股解说书(申报稿)》被诉内容不组成贸易毁谤,在事实认定和司法适用上均存在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2、本案争议内行业内具有典型意义,一审判决之错误认定如不予改正,将会造成不良示范效应,不光是对上诉人正当权益的严重损害,更有损公认贸易道德和平正竞争秩序。
二审情形
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作出的(2023)浙民终 4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预备在北交所上市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9 日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签署了《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及格投资者公斥地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生意所上市之指点和谈》,指点机构为安信证券。
凭据公司已流露的《公开让渡解说书》《2022年度申报》等资料, 公司 2021年度、2022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较量依据)离别为 57,056,447.72 元、33,592,858.69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较量依据)离别为 14.81%、7.93%,相符《上市划定》第 2.1.3 条划定的在北交所上市的财务前提。
温州宏丰(300283.SZ),成立于 1997 年,于 2012 年 1 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首要从事电接触产物、硬质合金材料的研发、生产和发卖,首要产物包罗颗粒及纤维增加电接触功能复合材料及元件、层状复合电接触功能复合材料及元件、一体化电接触组件、硬质合金等。
2022年10月27日,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刊行上市申请文件。凭据《深圳证券生意所创业板股票刊行上市审核划定》第六十七条,本所决意完结对其首次公斥地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2022年5月16日已受理、2022年6月9日已问询、2022年10月28日完结(撤回)已发出第1轮审核问询函 2022-06-09
深圳证券生意所文件
深证上审〔2022〕526 号
关于完结对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斥地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意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生意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斥地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核。
2022 年 10 月 27 日,你公司向本所提交了《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斥地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保荐人向本所提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斥地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凭据《深圳证券生意所创业板股票刊行上市审核
2名管帐专业的实控人率领企业预备IPO了!
陈静师长,生于 1969 年 12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远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30325196912******,大专学历,管帐学专业。陈静师长担当公司董事长兼总司理。
陈林霞密斯,生于 1973 年 10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远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30325197310******,大专学历,管帐学专业。2001 年 1 月至 2003 年 6月在温州市瓯海聚星电工器材厂任出纳;2003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在聚星有限任出纳;2019 年6 月至今在聚星科技任采购部副司理。
刊行人名称: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6 年 11 月 8 日
..资源:10,8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静
..地址及首要生产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园瓯泰路 50 号
控股股东:陈静
实际掌握人:陈静、陈林霞
行业分类: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主营买卖及产物
公司主营买卖为电接触产物的研发、生产和发卖,首要产物为电触头和电接触元件,系申报期内主营买卖收入的首要起原;此外,公司电接触产物还包罗电接触材料,该产物是生产电触头、电接触元件的焦点原料,公司自产的电接触材料首要用于生产电触头及电接触元件,少量用于对外出售。自成立以来,公司环绕电接触产物络续进行手艺斥地及工艺改善,形成了规格系列齐全、应用场景雄厚的产物构造,产物首要用于生产继电器、开关、接触器和断路器等各类低压电器,普遍应用于家用电器、工业掌握、汽车、智能电表、充电桩、储能设备、楼宇建筑、电动对象、配电系统等行业范畴。
控股股东及实际掌握人的根基情形
截止本招股解说书签署日,陈静师长直接持有公司62.69%的股权,为公司
控股股东。同时,陈静师长持有温州聚一 11.00%的出资并担当执行事务合伙人,其配头陈林霞持有温州聚一 4.00%的出资,二人经由温州聚一掌握公司 5.00%的股权。陈静师长担当公司董事长兼总司理,其与陈林霞密斯直接和间接合计掌握公司67.69%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掌握人。
陈静师长,生于 1969 年 12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远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30325196912******,大专学历,管帐学专业。陈静师长担当公司董事长兼总司理。
陈静,男,1969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远居留权,大专学历,管帐学专业。1994 年 11 月至 1996 年 11 月,在温州东南飞鸽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任副总司理;1996 年 1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温州市瓯海聚星电工器材厂任厂长;2003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在聚星有限任执行董事兼总司理;2019 年 6 月至今,在聚星科技任董事长兼总司理。今朝,陈静师长还担当温州聚一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
陈林霞密斯,生于 1973 年 10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远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30325197310******,大专学历,管帐学专业。2001 年 1 月至 2003 年 6月在温州市瓯海聚星电工器材厂任出纳;2003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在聚星有限任出纳;2019 年6 月至今在聚星科技任采购部副司理。
通知编号:2023-112
证券代码:874021 证券简称:聚星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通知
一、本次诉官司项受理的根基情形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形: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4 月 17 日,一审原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不遵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 03 民初 1579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的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4 月 20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2023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作出的(2023)浙民终 4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官司项的根基情形
(一)当事人根基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胶葛原由:
2022 年 7 月 18 日,原告以被告《首次公斥地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解说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解说书(申报稿)》”)中引用的其产物手艺参数不真实、对比信息存在误导性、相关流露信息组成贸易毁谤和不合法竞争等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告状讼。2023 年 4 月 3 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22)浙 03 民初 1579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败诉。一审原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不遵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 03 民初 1579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的判决,已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提起上诉。2023 年 4 月 20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三)诉讼恳求和来由
上述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恳求依法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 03 民初 1579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的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撑上诉人的悉数诉讼恳求。事实与来由:
1、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涉案《招股解说书(申报稿)》被诉内容不组成贸易毁谤,在事实认定和司法适用上均存在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2、本案争议内行业内具有典型意义,一审判决之错误认定如不予改正,将会造成不良示范效应,不光是对上诉人正当权益的严重损害,更有损公认贸易道德和平正竞争秩序。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形
(一)二审情形
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作出的(2023)浙民终 4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诉官司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办法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发生的影响:
本案二审已判决公司胜诉,估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发生晦气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发生的影响:
本案二审已判决公司胜诉,估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发生晦气影响。
(三)公司接纳的应对办法:
本案二审已判决公司胜诉,公司将凭据诉讼进展情形实时履行信息流露义务。
五、其他应解说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终 479 号民事判决书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1 日
通知编号:2023-038
证券代码:874021 证券简称:聚星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通知(更正后)
一、本次诉官司项受理的根基情形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7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形: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4 月 3 日,公司收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作出的(2022)浙 03 民初 1579 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 6 月 1 日,公司收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作出的(2022)浙 03 民初 157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2022)浙 03 民初 1579 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文字笔误予以了补正。
二、本次诉官司项的根基情形
(一)当事人根基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通知编号:2023-038
姓名或名称: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胶葛原由:
2022 年 7 月 18 日,原告以被告《首次公斥地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解说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解说书(申报稿)》”)中引用的其产物手艺参数不真实、对比信息存在误导性、相关流露信息组成贸易毁谤和不合法竞争等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三)诉讼恳求和来由
诉讼恳求:1. 被告在温州日报、被告官网和微信公家号一连 3 日发布通知,以消弭其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2.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阻止被告不合法竞争行为发生的合理开支合计 500 万元。事实与来由:2022 年5 月 16 日,被告在深圳证券生意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监视治理..(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电子化信息流露..流露的《招股解说书(申报稿)》的第 106 页载明“在产物规格方面,刊行人的二复合铆钉型电触头产物系列加倍雄厚;在公役指标上,刊行人的产物精度高于温州宏丰”。《招股解说书(申报稿)》中的上述描述不真实、禁绝确、不客观,系误导性宣传。被告作为行业一员,以及 2017 年行业尺度的修订单元单子之一,知悉电工行业手艺尺度的演变过程,却有意用 20 年前的手艺尺度作为原告手艺参数,进行两家公司的产物机能比对。被告关于产物的错误理、惹人饮茶曲解的对比和描述直接指向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原告,严重贬低了原告产物,毁谤了原告的声誉和商誉,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被告虽在 2022 年 10 月向深交所申请撤回上市申请,但被告的《招股解说书(申报稿)》等申请文件仍挂在深交所、证监会的网站,对原告贸易毁谤的行为依然存在,被告应消弭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同时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形
通知编号:2023-038
(一)诉讼裁判情形
凭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 03 民初 1579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浙 03 民初 157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
2、案件受理费 46,800 元,由原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肩负。
四、本次诉官司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办法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发生的影响:
截止本通知日,上述案件已判决,判决究竟对公司经营方面未发生晦气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发生的影响:
截止本通知日,上述案件已判决,判决究竟对公司财务方面未发生晦气影响。
(三)公司接纳的应对办法:
遵照判决究竟执行。
五、其他应解说的事项
无其他应解说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2)浙 03 民初 1579 号民事判决书;
(2022)浙 03 民初 157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