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丨出资后又退资所获分红是否均为受贿
出资后又退资所获分红是否均为受贿
特邀嘉宾
施 浩 常州市纪委监委第六监视搜检室副主任
史本帅 常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邱文超 常州市人民审查院第三审查部审查官
王 宏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2010年上半年,赵国兴在秦某某处“投资”50万元,数月后本金如数退回,2010年至2013年共获得“分红”75万元,其是否组成受贿,受贿数额若何较量?针对赵国兴以显着低于市场的价钱买房的受贿事实,在取证时有哪些重点?显着低于市场价在司法实践中若何界定?我们特邀相关单元单子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根基案情:
赵国兴,男,1983年9月到场中国..。曾任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镇长,溧阳市当局副市长,溧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溧阳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2016年12月退休。
受贿罪。1996年至2016年,赵国兴行使职务上的便当,在房地产斥地、工程项目承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好处,并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共计997万余元。
个中,2005年至2016年,赵国兴行使担当溧阳市副市长等职务便当,为某建筑商在企业成长等事项上供应匡助,并在去职前后,多次收受其赐与的现金、购物卡以及以“挂名领薪”体式赐与的财物共计133万元。
2008年至2011年,赵国兴行使担当溧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当,为某建材厂实际掌握人秦某某在矿产资源开采、平安事变处理等方面谋取好处。2010年上半年,赵国兴与秦某某讨论,由赵国兴在秦某某处“投资”50万元,并收取“分红”,秦某某透露赞成。后赵国兴放置他人转账50万元给秦某某,秦某某一向未使用该50万元。2010年下半年,秦某某以现金体式退还赵国兴该50万元“投资款”,2010年至2013年,赵国兴收受秦某某以“分红”名义所送财物共计75万元。
2000年至2016年,赵国兴行使担当溧阳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当,为某房地产商在地盘征用、项目斥地等事项上供应匡助,并于2016年以250余万元向该房地产商购置房产一套,后经评估判定,该房产其时实际市场价为308万余元,赵国兴获得差价收益共计57万余元。
2023年7月10日,赵国兴受贿案一审开庭。图为庭审现场(视频截图)。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查询】2022年7月27日,常州市纪委监委对赵国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查询,并经江苏省监委核准,于同年8月4日对其接纳留置办法。
【移送审查告状】2023年1月6日,常州市监委将赵国兴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常州市人民审查院审查告状。
【党纪政务处分】2023年1月13日,经常州市纪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核准,决意赐与赵国兴解雇党籍处分,按划定作废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提起公诉】2023年3月7日,常州市人民审查院以赵国兴涉嫌受贿罪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3年8月15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赵国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一百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2010年上半年,赵国兴在秦某某处“投资”50万元,数月后本金如数退回,2010年至2013年共获得“分红”75万元,其是否组成受贿,受贿数额若何较量?
史本帅:针对“合作”投资型受贿中国度工作人员出资后又退资的景遇,在认定受贿数额时,应注重以下两点:一是国度工作人员的投资源金在一段时间内确被投资对象用于生产经营,厥后退资并持续领取投资分红,该种景遇下,应从客观实际出发,将投资源金用于生产经营这段时间所获得的分红款从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扣除的分红款认定为..干部违规从事营利运动违纪所得并予以收缴;二是“投资源金”在短时间内退还国度工作人员,该种行为是以出资为幌子行好处输送之实,系子虚投资,素质属权钱生意,应将国度工作人员所获的“分红”悉数认定为受贿数额。在取证上,除调取相关投机事项及国度工作人员出资、退资、分红的言词证据及响应书证外,还应着重存眷双方的明示或暗示商定,在取证时让双方对各自的主观意图作明确具体的交卸。
连系在案证据,赵国兴获得的75万元“分红”应悉数认定为受贿。第一,从客观方面上看,2008年至2011年,赵国兴行使职务便当,为秦某某在矿产资源开采、平安事变处理等方面谋取好处。2010年上半年,赵国兴与秦某某讨论,由赵国兴在秦某某处“投资”50万元,并收取“分红”,秦某某透露赞成。后赵国兴放置他人转账50万元给秦某某。经向秦某某核实认识以及调取相关银行流水,该笔款子自进入秦某某的某银行账户后一向未使用,秦某某从未将该笔50万元投入生产经营。2010年下半年,秦某某以现金体式退还赵国兴该50万元“投资款”。2010年至2013年,赵国兴收受秦某某“分红”共计75万元。
第二,从主观方面上看,2010年上半年,赵国兴在为秦某某投机后,与秦某某讨论在秦某某处“投资”50万元,此时秦某某并无资金需求,但为感激赵国兴此前的职务行为,借此送优点费给赵国兴,秦某某透露赞成,两人“一拍即合”,杀青行受贿合意。为掩人耳目,赵国兴放置他人转账50万元给秦某某作为“投资源金”,秦某某心领神会,是以从未使用该50万元,并在三四个月后即以现金体式退还,二者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所谓的“投资”系为了袒护行受贿行为的“外套”。
综上,赵国兴行使职务便当为秦某某谋取好处,未实际投资但获取75万元“分红”应悉数认定为受贿。
针对赵国兴以显着低于市场的价钱买房的受贿事实,在取证时有哪些重点?显着低于市场价在司法实践中若何界定?
施浩:凭据“两高”《关于打点受贿刑事案件适用司法多数问题的定见》划定,国度工作人员行使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谋取好处,以显着低于市场的价钱向请托人购置衡宇的,以受贿论处。“低价购房”型受贿的取证工作重点在于相关书证的调取和房产的价钱认定。在赵国兴案件中,除了响应的投机事项方面的言词证据外,办案人员还到房地产斥地公司调取了购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书证,到银行调取了相关资金所涉及的银行账户的流水,以及到不动产挂号中心调取了该小区十余套相似户型、面积、位置的房产生意信息,经由与赵国兴所购房产的价钱进行比对,强化显着低于市场价钱方面的证据。
对于房产实际价钱的认定,因为房产一样是一房一价,若是是二手房还涉及装修部门的价钱认定,实践中对房产、珍贵物品等难以确订价值的涉案财物,一样需要托付专门的机构进行价钱认定。为此,常州市纪委监委托付常州市成长改造委部下的价钱认定中心进行认定。在此过程中,除了开具托付认定文书外,办案部门还需要给价钱认定中心供应价钱认定基准日,原则上选择行受贿双方具体价钱商定之日,实践中如仅能确定某一时间段,但具体日期存在供词难以确定亦无书证佐证的情形,则凭据有利于被查询人的原则确定具体日期。
邱文超:关于“两高”《关于打点受贿刑事案件适用司法多数问题的定见》中显着低于市场的价钱的“显着”若何认定,司法实践尚无明确的尺度,相关民事司法中划定,让渡价钱达不到生意时生意地的指导价或市场生意价百分之七十的,一样能够视为显着错误理的低价。但上述划定在刑事案件中不克简洁适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432号案例相关精神,该当以差价绝对值为根蒂,同时兼顾扣头率的凹凸,综合判断购房价是否显着低于市场价,避免造成袭击面过宽和纵容犯罪两个方面的毛病。
本案中,审查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多次钻研,首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生意价钱是否具有特定性,差价绝对值是否较高。经查,赵国兴所购置的房产地段较好,同期亦有其他人甘愿以市场价购置,均被该房地产商拒绝,最终将该房产以低于市场价57万余元的价钱卖给赵国兴,房产生意价钱具有显着特定性,差价绝对值较高。二是生意价钱是否具有随意性,扣头率是否高于同期其他内部扣头。赵国兴案涉及的某房地产公司内部有明确的关于优惠额度的划定,副总司理、总司理、董事长等各自优惠的权限从5000元至2万元不等,赵国兴所购房产是房地产商(董事长)特批,房子的价钱未经公司董事会集体商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且成交价比市场价钱低57万余元,扣头率远跨越同期内部扣头,属于“两高”《关于打点受贿刑事案件适用司法多数问题的定见》中的“显着低于市场的价钱”。三是低价生意是否与职务行为有关。2000年至2016年,赵国兴行使职务便当,多次为某房地产商在地盘征用、项目斥地等事项上供应匡助,该房地产商为透露感激,并进展持续获得通知,以显着低于市场的价钱将房产卖给赵国兴,实质是好处输送,赵国兴对此系明知。综上,赵国兴上述行为应认定为受贿。
辩护人提出,赵国兴在退休前后收受某建筑商赐与的133万元财物不该认定为受贿,若何对待该辩护定见?
施浩:实践中,..向导干部去职或许退(离)休后违规接管原任职务管辖的区域和买卖局限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用,或许小我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买卖相关的营利运动,或者组成违反清廉规律或许涉嫌受贿罪,要害要看是否影响原任职务的清廉性、是否经由组织核准、是否谋取不法好处等。一是在禁止刻日内违规任职或许在禁止刻日或许限制局限之外,未经审批任职,并领取薪酬,应认定为违反清廉规律。二是..向导干部在职时代行使职务上的便当为相关企业谋取好处,商定去职或退(离)休后到该企业不实际工作,“挂名领薪”,或许虽实际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显着超出同期同类市场薪酬水平,应以受贿论处。
王宏:经查,2005年至2016年,赵国兴行使职务便当为某建筑商在企业成长等方面供应匡助,先后收受该建筑商所送财物折合共计133万元,个中退休前收受财物折合共计30万元,退休后收受财物折合共计103万元。
第一,赵国兴在职时代行使职务便当为某建筑商谋取好处,为感激赵国兴的职务行为,该建筑商于2016年12月赵国兴退休前送给赵国兴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30万元,相符权钱生意的受贿犯罪素质特征,凭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划定,组成受贿犯罪。
第二,凭据“两高”《关于打点受贿刑事案件适用司法多数问题的定见》划定,国度工作人员行使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谋取好处之前或许之后,商定在其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度工作人员行使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谋取好处,去职前后一连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去职前后收受部门均应计入受贿数额。本案中,赵国兴在职时代行使职务便当为某建筑商谋取好处,为感激赵国兴的职务行为,该建筑商与赵国兴商定,待赵国兴退休后到其公司“挂名领薪”,无需从事具体工作。2018年至2022年,赵国兴在该建筑商实际掌握的公司“挂名领薪”,但未实际工作,并以“领取薪酬”名义收受财物折合共计103万元,上述行为相符在职时为他人投机,商定退休后收受财物的景遇。此外,赵国兴收受该建筑商财物的行为从2007年一向持续到其退休后,系去职前后一连收受请托人财物,应认定赵国兴组成受贿罪。
综上,辩护人所提的上述辩护定见不克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撑。
本案中,赵国兴系德律通知到案,是否组成自首?
施浩:凭据“两高”《关于打点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建功等量刑情节多数问题的定见》划定,成立自首需要同时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过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许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把握,或许虽被把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查询讲话、讯问,或许未被公布接纳查询办法、强制办法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主动投案。在此时代如实交卸本身的首要犯罪事实的,该当认定为自首。
实践中,不少被审查查询人系接到德律通知后到案,具有必然自动性,但可否认定为自首,还需要连系是否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过两个前提综合剖析。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具体应用司法多数问题的注释》相关划定,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过,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交卸本身的首要犯罪事实。
本案中,2022年2月,我委对群众举报反映赵国兴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同年6月,江苏省委巡视组向我委移交了赵国兴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问题线索,我委立即对上述线索归并开展初核。6月底,我委将该案涉嫌贿赂的相关人员移交常州市某区纪委监委立案查询,相关贿赂人自动交卸了其多次向赵国兴贿赂的事实。7月27日,我委对赵国兴立案审查查询。8月4日,我委经由溧阳市委德律通知赵国兴到案,然而赵国兴到案后并未第一时间自动交卸我委已经把握的相关犯罪事实。之后,我委对赵国兴接纳留置办法。
固然赵国兴系经由德律通知到案,有必然的自动性,但赵国兴不克成立自首。在初核阶段,我委已经把握赵国兴的首要犯罪事实,且赵国兴被德律通知到案后,也并未第一时间自动交卸本身的首要犯罪事实。是以,赵国兴不相符成立自首的要件。
王宏:赵国兴作为国度工作人员,行使职务上的便当,不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数额稀奇伟大,其行为已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充裕,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撑。赵国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身受贿的罪过,虽不成立自首,但可依法予以从轻惩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积极退赃和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惩罚。综合赵国兴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立场及悔罪示意,最终法院判决赵国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一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