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伤律师(郑州工伤)
案件回眸
『6次诉讼均败诉』
暨『晓之以理说服工伤认定科』
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工伤案件,我也是二审时才介入,一审时还没来到这个律所,当时对工伤案件的研究只能是初出茅庐。案情是这样的:
老何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年满69周岁,2019年在新乡市区受雇于包工头种树,包工头从绿化公司承包的道路两旁绿化项目。一天上午11时许,老何和一帮工友们干完上午的活,在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交警大队认定老何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案件经过交警协调,最终和解赔偿结案。
2019年底,老何家属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绿化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以老何受雇于包工头、不是绿化公司的员工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2020年6月,我介入二审代理老何家属提起上诉,也被驳回。二审判决生效后我们提起了再审,同时我们向当地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出具了《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交老何与绿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经过与人社局工作人员的反复沟通,工作人员称这类没有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件他们县里是首次遇到,需要请示市人社局。也许是架不住我的反复啰嗦,并且“打扰”这位工作人员的次数也太多,他给我看了正在办理的工伤案件的一个判决书,判决如何赫然写着“不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后来不久,河南高院驳回了我们的再审申请。
经过反复的案例研究,我们发现可以提起“确认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请求。并且我们检索的判例之中,以前的原审法院有一个与本案案情完全相同的判决,这让我如获至宝。
2021年3月,我们又代理老何的家属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要求确认绿化公司为承担老何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一审、二审法院均以不是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下达后,我们向中院提交了再审申请。借这个空隙,我们去到了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科。刚进门遇到了一个老头,给他看了看材料,他却直接说你这个认定不了工伤,没有劳动关系,必须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后来又进来了一个中年人,看了材料沟通案情之后,也没有受理的意思。但我们经过沟通,并结合我们提交的判例,我们始终认为是能认定工伤的,他也表达了很多中肯的观点,对我们的工伤案件办理大有裨益。
在高院再审审理期间,我不断地去市人社局找那位中年工作人员,他也从当事人口中得知我们案件处于再审阶段。几次的见面沟通,我们探讨最多的是:用工主体责任是否等同于工伤保险责任?绿化公司发包转包分包行为是否必须要求具备违法性?原审判决结合交警的笔录是否查明了老何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承包绿化公司绿化劳务的事实链条?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未享受到养老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情况下,是否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位知识渊博的工作人员对上述问题,虽然根据法律规定都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但是他还是建议为了谨慎起见,等再审结果。
高院再审前,给我们打了电话,说是要书面审理。在我们强烈的要求下,我们提交了开庭审理的申请,高院终于同意开庭审理此案。我们向高院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但不可否认的是,用工主体责任的诉求是否是法院的受案范围在实务中是有争议的,法院也注意到了这一点。2021年12月底,高院的再审裁定下来了,依然是驳回再审申请。但高院的裁判观点是这样表述的:“用工主体责任包含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以上均是工伤认定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处理的范围,故申请人主张相关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确认责任主体,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案件进展-曲折-成功』
拿到高院的再审裁定后,2022年春节前,我们和老何家属去到了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科。由于前期沟通的铺垫,工作人员很快便受理我们的工伤认定申请。
2022年春节后,由于送达问题市人社局给我打了几通电话,要求我提供绿化公司的新地址及联系方式。我们经过反复搜索、打听,找到了绿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码。这为后续工伤认定科向公司邮寄举证通知提供了便利,也推动了案件的进程。
2022年3月中旬,我又接到了市人社局的电话,说绿化公司举证了,还说经过市人社局实地调查以及向交警队调取材料,发现老何是在种完树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是在种树过程中。市人社局的意见的是,老何不是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的工伤事故,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我当即表示不同意这个意见,并在后续向工作人员提供的邮箱中发送了一份法律意见书。
我们提交的法律意见认为,“从事承包业务时”系“因工伤亡”的描述性用语,其目的主要是顺应文字表述习惯,并非仅指“正在从事承包工作的进行时状态”,对此不宜做主观上的限缩,而是要把握法律的整体性和特有的价值取向,进行客观的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由此得出结论,“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是“从事承包业务时”的自然延伸和应有之义,属于“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符合条件的,应当认定工伤。提交法律意见之后,我还是不放心一直很忐忑,期间又与工伤认定科的工作人员有过几次零星的沟通。
2022年3月28日上午,我接到了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科的电话,让去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在电话中反复与对方确认是否认定上了工伤,对方工作人员说认定上了。说是连同我们的法律意见向省人社厅进行了请示,也咨询了当地法院,最终作出了这个工伤认定决定。
办案回顾
有人理解的律师工作场景是这样的:在法庭上唇枪舌战、声嘶力竭、滔滔不绝……其实不然,律师在庭外的功夫远多于庭上。
案件办到这个阶段时,其实我有时也在反思一些问题。对于案件本身,我认为是走了弯路的,耽搁了不少时间,至少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在现在看来,我认为是没有走的必要,我们律师的试错成本却是当事人在承担,这是律师应该反思的。
另一个需要反思的是,律师要想得到他人的尊重,比如要想得到法官、检察官、政府工作人员、当事人等的尊重,那么你的职业素养、所办案件的专业能力至少要达到。郑州市的各个人社局、包括市局的工伤认定部门也是我常去的地方,他们对工伤案件的理解、对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及解读等,其实在我看来,已经是工伤案件领域的专业天花板。
工伤案件办理的实践中,对于我来说,其实远不及他们的工伤案件办理水平。这就需要学习,需要沟通,需要去探讨,不然会为当事人少主张很多权益。比如,受雇于包工头在建筑工地干活的工人受伤了,就不能走工伤吗?对于这类案件在确认劳动关系时还要追求胜诉的结果吗?还是要推动法院查明工人受雇包工头、工程转分包的事实链条?判决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走工伤认定了吗?
当然,提供劳务者受害,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捷径也是可以走的。只是,当事人所受的创伤那将是一条永远无法填平的凹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