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普|知识】对统计单位开展普查的基本原则
经/普/微/课/堂
对统计单元单子开展普查的
根基原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社会经济运动地点地(实际经营地、实际运营地等)与行政挂号居处(..地)不在统一所在的普核对象,归入社会经济运动地点地(实际经营地、实际运营地等)的县级区域的普查局限。然则,建筑业法人单元单子归入行政挂号居处(..地)地点的县级区域的普查局限。由行政挂号居处地点的普查区、普查小区负责单元单子清查。
第三条
第四条
含有多个法人单元单子的多法人结合体,该当离别对每个法人单元单子开展普查,不克将多个法人单元单子作为一个普核对象。
第五条
电子商务..内的天然人经营者将电子商务..供应的收集经营场合作为经营场合的,归入其行政挂号居处(..地)地点的县级区域的普查局限。
第六条
对于无固定场合、正常缴纳增值税、且可以填报普查表的单元单子,有证照的按照证照挂号,无证照的按照个别经营户挂号。许可将行政挂号居处(..地)视同其实际经营地。县级普查机构要对这些单元单子进行标记,并留存有单元单子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有关证实材料和在本地缴纳增值税的有关证实材料备查。
第七条
第八条
视同法人单元单子与法人单元单子履行沟通的普查义务,填报法人单元单子普查表。
起原:长沙统计、活力玉泉
编纂:斯 琴
审核:梁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