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捞人”被骗?人判了,钱也没了!
近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路以帮他人托关系“捞人”为名的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3年,并惩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万元予以充公,上缴国库。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王某娟得知其弟王某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害怕连累到本身,便经由中央人关联被告人吕某。吕某谎称本身能够疏通关系解决王某娟和王某强的涉案问题,但需要“运动经费”80万元。王某娟急于“捞人”,凑得80万元交给吕某,吕某将钱款藏匿家中。此后,在王某娟多次扣问事情打点进展时,吕某均谎称正在疏通关系,让王某娟暂且不要去公安机关投案。2023年2月,公安机关将王某娟抓获归案,并凭据其供述,德律通知吕某到案接管查询。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凭据其供述将上述80万元予以查扣。后审查机关以吕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稀奇伟大,其行为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吕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首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惩罚,且已退缴悉数涉案款物,具备可从轻惩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被告人吕某犯罪情节、认罪立场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问
被害人基于造孽原因向行为人给付财物,是否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答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吕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捏造“能够疏通关系帮助‘捞人’”的事实使王某娟陷入错误熟悉,王某娟也基于此错误熟悉向吕某交付产业,相符诈骗罪组成要件,所以被害人基于造孽原因给付产业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问
本案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为何不返还给被害人?
答
一是从司法划定上看,凭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划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该当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正当产业,该当实时返还;犯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该当予以充公。充公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调用和自行处理。”本案中,被害人王某娟所托事项系违法行为,且在民法范畴,造孽给付人因造孽给付行为的造孽属性损失返还恳求权。基于司法秩序的统一,在刑事范畴也不该予以珍爱。二是从社会结果上看,被害人王某娟请托被告人吕某帮助“捞人”,该事项违反司法划定和公序良俗,不该为社会所鼓励。若发还被害人,则默认了该行为的正当性,更轻易滋长请托等违法行为,损坏社会秩序。故法院依法判决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充公,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司法公平不容亵渎,任何贪图干涉司法运动,违规干预案情、请托说情等均将按照“三个划定”进行记录上报。恢弘人民群众要提高小心,把稳“请托型”诈骗,在表达诉求、争夺正当权益时务必走司法途径,切勿轻信任关系、走后门等说辞,防止落入诈骗圈套,落得人财两空!
作者: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徐焱
编纂:张思婕
责编:梅 瑰
审核:邓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