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常见法律问题-小辉娱乐网

无论是实习生、职场小白,照样行业精英,作为一名打工人,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那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有时间限制?签署劳务合同就必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吗?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元单子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本文总结了确认劳动关系中常见的10个司法问题,供人人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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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

      凭据《..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第二条划定:“..境内的用人单元单子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划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代为一年。仲裁时效时代从当事人知道或许该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较量。是以,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2.签署劳务合同就必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凭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划定,用人单元单子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景遇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元单子和劳动者相符司法、律例划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元单子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轨制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元单子的劳动治理,从事用人单元单子放置的有待遇的劳动;(三)劳动者供应的劳动是用人单元单子买卖的构成部门。是以,即使签署劳务合同,同时相符以上三种景遇,也或者存在劳动关系。




3.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元单子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元单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剖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多数问题的定见》第十二条划定,在校学生行使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竖立劳动关系,能够不签署劳动合同。是以,行使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下不组成劳动关系。


然则现行司法并未将在校大学生清扫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不克成为其作为劳动主体资格的限制。是以,以就业为目的,在实习期内到用人单元单子工作,即使未签署劳动合同,只要同时具备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划定的景遇,用人单元单子与在校大学生也能够存在劳动关系。




4.劳动者与一个单元单子竖立了劳动关系,是不是不克再与其他单元单子竖立劳动关系?

      凭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划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能够与一个或许一个以上用人单元单子订立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司法多数问题的注释三》第八条划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岁数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元单子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人民法院该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是以,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能够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元单子竖立双重劳动关系。




5.用人单元单子与劳动者对劳动关系无贰言,法院会确认劳动关系吗?

      凭据《..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第二条划定:..境内的用人单元单子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确认存在不合时,能够诉至人民法院恳求依法确认劳动关系。若是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存续时代无争议,并未形成确认劳动关系胶葛,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局限。




6.已经跨越退休岁数后首次与用人单元单子竖立用工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凭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划定,用人单元单子和劳动者相符司法、律例划定的主体资格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需要前提。劳动者跨越退休岁数后首次与用人单元单子竖立用工关系时,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用人单元单子的过错所造成,这种景遇下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7.未跨越退休岁数前列入工作并一向工作至跨越退休岁数后,跨越退休岁数后的时代是否为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划定,劳动者起头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完结。《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划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岁数的,劳动合同完结。这两条司法划定应综合懂得,也就是说,用人单元单子与达到退休岁数的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权衡。达到法定退休岁数应包含依法享受根基养老保险待遇景遇。未跨越退休岁数前列入工作并一向在该单元单子工作至跨越退休岁数后,若是未享受根基养老保险待遇,非用人单元单子原因,该当完结劳动关系;因用人单元单子原因不克享受根基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该认定劳动关系完结。




8.用人单元单子发生归并、分立的情形下,劳动关系若何认定?

      凭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划定,用人单元单子发生归并或许分立等情形,原劳动合同持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力和义务的用人单元单子持续履行。是以,用人单元单子发生归并、分立的情形下,劳动者与原用人单元单子的劳动关系陆续至归并、分立后的用人单元单子。




9.劳动者受小我雇佣在用人单元单子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单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凭据《..劳动法》第二条划定,在..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度机关、事业组织、社会整体和与之竖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遵照本法执行。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为用人单元单子,小我雇佣不属于劳动关系。




 10.特定汗青时期的用工关系如农民轮换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农民轮换工系特定汗青前提下形成的用工轨制,不克依据现行劳动司法轨制来调整和评价汗青遗留的用工关系。而应凭据1984年..公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轨制试行条例》、1991年公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划定》来认定。对农民轮换工的身份性质认定应遵循其时的相关政策予以解决,在此时代形成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局限。



起原:济南市莱芜区法院、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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