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莫让渔网碰法网 非法捕捞终获刑
2023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至舒城县干汊河镇七门堰村杭埠河水域,使用电打鱼设备捕捉泥鳅、黄鳝多数。4月11日晚,李某某再次至该水域,使用电打鱼设备捕捞餐条鱼、鳜鱼、“鸡腿”鱼多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清点,李某某捕捞渔获物共计16.4公斤,另经检测,李某某持有的打鱼设备实际输出电压为220-800V,跨越国度额定尺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珍爱水产资源律例,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对象捕捞水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组成不法捕捞水产物罪。李某某不法捕捞水产物的行为损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情况,损害了国度和社会民众好处,应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补偿责任。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身罪过,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庭前也以劳务代偿的体式抵偿了其该当承担的生态情况损害补偿费,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不法捕捞水产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充公悉数作案对象。
法条链接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示意;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栖身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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