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贩毒还洗钱,罪上加罪!
近日,会泽县人民审查院提起公诉的刘某销售..、容留他人吸毒、洗钱一案,经法院审理,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惩罚金14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盖、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可骇运动犯罪、私运犯罪、贪污行贿犯罪、损坏金融治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的起原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充公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惩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一)供应资金账户的;
(二)将产业转换为现金、金融单子、有价证券的;
(三)经由转账或许其他支出结算体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式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起原和性质的。
单元单子犯前款罪的,对单元单子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遵照前款的划定惩罚。
起原| 会泽县人民审查院
转自| 云南省人民审查院微信公家号
审核| 王培臣 李雅娜
编纂| 陆 敏
校对| 王智昊 赵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