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电动自行车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增强电动自行车办事和治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家生命和产业平安,提拔城市文明水平宁治理能力,凭据有关司法、律例,连系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发卖、挂号、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治理运动。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许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本条例未作划定的,适用有关司法、律例的划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当局该当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治理工作的组织向导,竖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务预算。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挂号、安装号牌和道路通行平安治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发卖的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物质量的监视治理。
城市治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两侧以及城市广场等民众区域内电动自行车车位施划及停放的监视治理。
成长改造、教育、财务、天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扶植、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发卖的电动自行车该当相符国度平安手艺尺度并获得强制性产物认证。
电动自行车发卖者该当在发卖场合精明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相符国度平安手艺尺度并获得强制性产物认证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依法实行实名挂号治理轨制。电动自行车经..挂号、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该当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扶植电动自行车挂号信息系统,并在公安派出所、电动自行车发卖点等场合设立电动自行车挂号代办点。电动自行车挂号代办点该当协助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完成..挂号申请、安装号牌。电动自行车..挂号、安装号牌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条
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该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挂号、安装号牌。
本条例施行前已购置但未..挂号、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该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补办挂号上牌。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购置的不相符国度平安手艺尺度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治理,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按照有关划定发放暂时号牌。过渡刻日由市公安机关划定,报市人民当局赞成,并实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该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划定挂号上牌、增强车辆维护、设置电子围栏、随车供应平安头盔并包管正常使用。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运动的企业,该当竖立健全内部治理轨制,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平安司法、律例。
第十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发卖者接纳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体式提前报废不相符国度平安手艺尺度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圈外人责任险、驾驶人人身不测危险险等非灵活车保险;鼓励保险企业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平安事变责任险买卖。
第十一条
驾驶或许乘坐电动自行车该当规范佩戴平安头盔。
第十二条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或许加装故障交通平安装配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吊挂号牌;
(二)不按照交通旌旗指示通行、逆向行驶或许超速行驶;
(三)醉酒驾驶;
(四)手中持物、单手搀扶行驶或许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平安驾驶的行为;
(五)风险交通出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许扩建城市道路,该当优化道路资源设置,配套完美非灵活车通行道路等根蒂举措。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当局地点田主要道路两侧该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有前提的配套扶植充电举措。
火车站、汽车站、病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公园、体育场馆等人员举止较大的场合,该当按照有关划定和尺度,配套规划、扶植非灵活车民众泊车场地。
办公场合和居民室庐区该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充电举措。因客观前提受限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区域、充电举措的,该当划设电动自行车暂时停放点。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该当在停放区域有序停放。没有设置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故障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驾驶未..挂号、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处警告或许二十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划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责令纠正,指摘教育后放行;拒不纠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第十九条
负有电动自行车治理职责的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情枉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穷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行为,有关司法、律例已有司法责任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编 辑|| 孙意青
审 订|| 刘 莉
终 审|| 孙路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