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2)鲁1427执8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玉与被执行人曹金龙、丁全元、黄骅市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胶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曹金龙、丁全元、黄骅市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玉向本院提出赏格执行申请。经由法院收集查控系统,查明曹金龙、丁全元名下有车商标为川YCJ899、川Y885A3、冀J6999X号灵活车。申请执行人恳求夏津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曹金龙、丁全元、黄骅市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灵活车以及其他产业线索进行赏格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供应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产业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且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出赏格,赏格金为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赏格执行的申请相符司法划定,应予准许。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多数定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产业查询多数问题的划定》第二十二条之划定,本院特发布赏格通知如下:
一、被执行人根基信息:
曹金龙,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花丛镇矿石村255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30208****。
丁全元,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东榆镇民主村1社。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00624****。
黄骅市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居处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神华大街广信颐园7号楼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洪,职务执行董事。
二、赏格前提:向本院供应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产业线索并执行到位。
三、赏格执行标的:886086.17元及利息。
四、赏格金额:2万元。
五、赏格有效期:通知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10月16日到2024年10月16日止),赏格有效期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执行到位,本执行赏格即了结结。
六、领取前提:赏格通知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供应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产业线索或被执行人(法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供应的身份信息和产业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挂号;两人以上供应沟通产业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按照供应线索的先后顺序挂号。
向本院供应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产业线索或被执行人及法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悉数实现,本院将按照赏格通知发放赏格金。
七、具有下列景遇之一的,不予发放赏格金奖励:1、有关人员供应的产业或产业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把握的;2、有关人员的供应的产业或产业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供应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许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拘留的产业局限的;3、有关人员使用不法或许不合法手段获取产业线索的;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供应产业线索的;5、依老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该发放赏格金景遇的。
本院将对供应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产业线索严厉保密。
联 系 人:高法官
关联德律:0534-7901853   
本院地址:夏津县斥地区锦纺街
邮  编:253200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