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积金可付首付!
近日,为进一步施展住房公积金轨制的住房保障感化,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置自住住房支出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更好知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绍兴市公积金中心会同绍兴市扶植局推出了支撑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出新建商品房首付款买卖。买卖详情如下:
打点前提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的职工及其配头;
2.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购置新建商品住房,已完成《浙江省商品房生意合同》网签立案或签署《商品房认购和谈》;
3.所购新建商品房的楼盘已向公积金治理部门立案。
提取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浙江省商品房生意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和谈》原件;
3.涉及购房人配头提取的,另需供应婚姻关系证实原件。
提取额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跨越《浙江省商品房生意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和谈》中商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跨越提取行为发生之日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金额之和。
打点流程
1.申请人出示线上或线下小我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供房产斥地企业检验,双方完成《浙江省商品房生意合同》网签立案或签署《商品房认购和谈》;
2.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公积金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经由的,由公积金治理部门凭据《浙江省商品房生意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和谈》商定,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打入房产斥地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期房)或房产斥地企业收款账户(现房);
3.如撤销、解除《浙江省商品房生意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和谈》的,房产斥地企业应实时示知公积金治理部门,并在30天内将申请人用于首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退还大公积金治理部门指定账户。
其他划定
1.申请人因账户司法冻结、限制使用、余额不足等导致首付款未能实时足额支出,并发生合同胶葛的,由生意双方凭据合同商定自行解决;
2.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应充裕考虑公积金账户余额更改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影响,预留必然的账户余额;
3.申请并成功打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出购房首付款买卖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更改弗成补提,并不得再次打点统一套衡宇的购房提取买卖;
4.申请人系购房人直系亲属或申请人自筹资金支出购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原购置新建商品房提取流程打点;
5.对行使子虚买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及房产斥地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划定对骗提行为进行严峻惩处(包罗加入黑名单、限制使用,作废房产斥地企业贷款楼盘准入等);
6.买卖打点所需材料如按划定可经由数据共享获取的,原则上申请人无需供应。
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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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原:绍兴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纂:黄玲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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